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元:修订《建筑法》势在必行!

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元:修订《建筑法》势在必行

时间:2026-05-31 07:06:13 来源:以手加额网 作者:娱乐 阅读:369次

  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讯 (记者 郑明桥 柳洁)“现行《建筑法》已经施行21年,全国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代表订建其中的陈华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,亟待修订。元修”此次两会,筑法全国人大代表,势必中建三局董事长、全国党委书记陈华元提出关于修订现行《建筑法》的代表订建议案。

  陈华元介绍,陈华建筑业是元修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,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。筑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,势必我国建筑业依然是全国劳动密集型行业,建造技术落后,代表订建缺乏必要的陈华组织变革、技术创新、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,国际竞争力不强。“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,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。”

  陈华元指出,现行《建筑法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:一是适用范围过窄,系统性不强。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,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。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。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,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。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,且没有强制力,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。

  针对以上问题,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:

  一是调整《建筑法》名称、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。将《建筑法》改为《建设法》,提高系统性、普适性和严谨性;扩大调整范围,将现行《建筑法》中的“建筑工程”改为“建设工程”,按照国际公认概念,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,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;适用范围调整后,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。

 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,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。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,按照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”的原则,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,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。

 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,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。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,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,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;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,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、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,确保双方权责对等;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。



(责任编辑:探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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